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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43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766號
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洪健凱  
           住同上 
債 務 人 久芳食品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許炎煌  住同上         
債 務 人 陳秋月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債務人之薪資債權受償地係在高雄市左營區,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依首開法條,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