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4541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昱均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章雅等間清償票款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
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並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
本件債權人於民國114年8月26日執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4828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人早於債權人聲請執行前之民國114年6月28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是債務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