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5323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陳俐直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於
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南投縣集集鎮農會信用部之存款債權,
惟前開第三人所在地均設
於南投縣。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