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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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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3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3233號
債  權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債  務  人  陳俐直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集集郵局、南投縣集集鎮農會信用部之存款債權,前開第三人所在地均設於南投縣。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