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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6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4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第三人鮮饌國際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鮮饌國際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南市,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