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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72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7271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至00  樓及00號0樓、0樓、0樓之0、0樓、    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陳慧玉  
債  務  人  胡堉炘即胡豑允即胡純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大甲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