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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580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8005號
債  權  人  陳羿穎    住○○市○○區○○街00號3樓       
債  務  人  陳彥良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第三人基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華新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裕亨企業社、煜承工程企業之薪資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大安區、基隆市中正區、桃園市觀音區及苗栗縣苑裡鎮,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