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62799號
債 權 人 李家淳
債 務 人 石育玲
債 務 人 呂紹陽
債 務 人 葉宸維
債 務 人 葉韋欐
債 務 人 張來春
債 務 人 莊育城
債 務 人 曾培恩
債 務 人 林奕誠
債 務 人 謝婉均
債 務 人 李傑智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
管轄權者,
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
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智晟資訊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全勤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銘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佳群人力資源有限公司、祥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明豫有限公司、星陽貨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數公司分別址設臺北市中山區、臺中市北屯區、苗栗縣苗栗市、桃園市桃園區及桃園市中壢區,衡諸
上開規定,應為臺灣臺北、苗栗及桃園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