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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647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471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呂旭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新北市八里區之不動產、對第三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對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該三公司分別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臺北市信義區及臺北市大安區,皆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應為臺灣士林及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