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179154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王藝穎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
債務人帝鴻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及其坐落於上之591、592及593建號之
不動產,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新北市深坑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