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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874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8748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陳瀅珊  
債  務  人  慶銳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范桂旭兼范桂揚之繼承
人                 

債  務  人  范小逢兼范桂揚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范小萍即范桂揚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范壢莉即范桂揚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郁娟  

債  務  人  范桂揚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黃郁娟對第三人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之股票債權,該公司址設新北市新店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