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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93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3379號
債  權  人  協和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瑀絜  

債  務  人  林泳義  

債  務  人  林翊婷  

債  務  人  陳宥靜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林泳義、陳宥靜、林翊婷之勞保投保、郵政存款、保險契約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惟查債務人林泳義、陳宥靜、林翊婷之住所地分別係在臺中市大里區及新北市新店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應為臺灣臺中及士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