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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198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9833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奇緻國際多媒體有限公司(已廢止)


法定 代理 人  劉彥廷
兼法定代理人  楊英奇

債   務   人  楊

債   務   人  楊乃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98339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之營業所、住所地分別在臺北市士林區、臺北市中正區、新北市新店區、臺北市中正區,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個人戶役政查詢結果資料可稽,均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