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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075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信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750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林家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第三人中國文化大學之薪資債權、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郵局之存款債權,該二第三人分別址設於臺北市士林區及臺北市中山區,皆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應為臺灣士林及臺北地方法院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張家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