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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2099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9947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鄭明和  


債  務  人  吳培旗即吳昌之繼承


債  務  人  吳復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查報債務人現無可供執行之財產,請求核發債權憑證查二債務人之住所地分別係在新北市新店區、雲林縣臺西鄉,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參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應為臺灣臺北及雲林地方法院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