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29484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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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黃湘云
債 務 人 國際香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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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 蕭育人
人
債 務 人 蕭育人
債 務 人 蕭家仁即蕭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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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蕭晉人
債 務 人 莊美桂即蕭莊美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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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阿銳
債 務 人 綺麗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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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張慧珠
債 務 人 劉辰渟即劉芷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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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莊清忠
債 務 人 華亦企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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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柯國平
債 務 人 王文良
債 務 人 蔡曾玉珍
債 務 人 陳佳雯
債 務 人 潘麗珠
債 務 人 合安木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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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陳月雀
債 務 人 謝嬋娟
債 務 人 立欣木業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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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曾淑梅
債 務 人 莊清贈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等規定自明。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
債務人莊阿銳、謝嬋娟對
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債權,第三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務科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至於
債權人另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保險資料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往來
分公司,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由管轄法院一併處理。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