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34513號
債 權 人 廖怡君
上列
異議人與
相對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間返還
不當得利等
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日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
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
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
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34513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於114年12月12日以新北院胤114司執濟字第34513號
執行命令通知異議人補繳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異議人於114年12月31日陳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
聲明異議,
法律無徵收明文,司法事務官係以
非法手段增設法律所無之負擔,意圖阻礙異議人行使法定救濟權,屬行政濫權之虛假裁定,嚴重背離依法行政原則
云云,然依
前揭規定,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