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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345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4513號
異議人  即
債  權  人  廖怡君  
上列異議人相對人大愛徵信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日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4款定有明文,且為合法異議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又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2月3日所為114年度司執字第34513號民事裁定提出異議,未繳納裁判費,經於114年12月12日以新北院胤114司執濟字第34513號執行命令通知異議人補繳異議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異議人於114年12月31日陳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之聲明異議法律無徵收明文,司法事務官係以法手段增設法律所無之負擔,意圖阻礙異議人行使法定救濟權,屬行政濫權之虛假裁定,嚴重背離依法行政原則云云,然依前揭規定,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