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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1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1934號
聲  請  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債  權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卡蒂雅股份有限公司、雲稚傑間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4年3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