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51934號
聲 請 人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卡蒂雅股份有限公司、雲稚傑間給付租金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 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如未繳納執行費,經執行法院定期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者,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執行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未據繳納執行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通知聲請人於5 日內補正,該項通知已於114年3月28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