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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56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56340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債  務  人  吳志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目前無財產可供執行為由聲請換發債權憑證債務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淡水區,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