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5779號
債 權 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古佳靜
主 文
理 由
一、
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二、
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幼工郵局之存款債權,該執行標的所在地在桃園市楊梅區,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