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68921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麥奇廣告行銷有限公司
兼
謝玉惠(即張照美之繼承人)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財團法人中衛發展中心、億璟企業有限公司、李浩原建築師事務所分別係在台北市中正區、台北市中山區、台北市信義區,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