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5003號
債 權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林彥騰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即
債務人之保險契約債權受償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
非屬本院轄區,則
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所在地,本件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而無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條規定之
適用。本件應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由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