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79392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周家舜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於監所之勞作金債權及保管金債權,
惟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執行,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紙附卷
可參,
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
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