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793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9392號
債  權  人  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如茵  


債  務  人  周家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監所之勞作金債權及保管金債權,查債務人現於法務部○○○○○○○執行,有法院在監在押簡列表1紙附卷可參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呂紹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