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8353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天齊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
債務人對
第三人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保險給付
請求權等債權,查第三人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信義區,且債務人
住所地在新北市瑞芳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可稽,本院並
非管轄法院。又查本件保險查詢結果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查詢,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本院亦非管轄法院,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