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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835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3534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債  務  人  許天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第三人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解約或終止後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解約金、保險給付請求權等債權,查第三人合作金庫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分別在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信義區,且債務人住所地在新北市瑞芳區,有卷附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本院並管轄法院。又查本件保險查詢結果係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所查詢,依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本院亦非管轄法院,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輝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