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執字第94033號
債 權 人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家華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
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
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不明,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為強制執行,
惟債務人
住所係在桃園市桃園區,
非屬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鄭汶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