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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執字第 98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8934號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債  務  人  陳英芳  

債  務  人  張東榮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請求查詢債務人陳英芳保險契約資料,然未陳報本院轄區有何執行標的,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不明。查債務人陳英芳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龍井區,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可稽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