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家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世澤
林世鳴
上列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林世澤、林世鳴各應給付
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壹拾叁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
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經本院113年度家繼簡字第1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
兩造依該判決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640元,相對人林世澤、林世鳴各應負擔1/3,即林世澤、林世鳴各負擔1,2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並均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