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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李依倫  

相  對  人  吳娟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4,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對相對人吳娟儀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未據提出與登記謄本相符之附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8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聲請人於114年7月10日收受送達,此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未補正,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