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4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7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游文碩  
相  對  人  黃麗鈴即黃棟樑之繼承




關  係  人  黃林彥主即黃棟樑之繼承人


            黃國洲即黃棟樑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土地權利範圍欄有關「權利範圍:2/4」之記載,應更正為「權利範圍:1/4」。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