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599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進男
上列
聲請人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
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a.未滿十萬元者,徵收五百元。b.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c.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二千元。d.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另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五條:「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一項、第15條、第17條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五。」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
準用最新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併算請求金額之孳息後,依
上開規定即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4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規定,如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提起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