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就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次按聲請書狀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第1項第4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二、查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4年12月9日及115年1月29日發文通知聲請人於收受通知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
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並陳報相對人晶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等,聲請人分別於114年12月12日及115年2月2日收受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