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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0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65號
聲  請  人  銀根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   
相  對  人  戴玉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九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10765號
編號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新 台 幣)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 據 號 碼
備註
001
112年1月19日
115,000元
112年4月19日
112年4月19日
067M000000-00(0-0)

002
112年2月19日
110,000元
112年5月19日
112年5月19日
067M000000-00(0-0)

003
112年4月4日
105,000元
112年7月4日
112年7月4日
067M000000-00(0-0)

004
112年4月19日
100,000元
112年7月19日
112年7月19日
067M000000-00(0-0)

005
112年3月7日
110,000元
112年6月7日
112年6月7日
070M000000-00(0-0)

006
112年4月7日
105,000元
112年7月7日
112年7月7日
070M000000-00(0-0)

007
112年4月22日
105,000元
112年7月22日
112年7月22日
070M000000-00(0-0)

008
112年5月22日
100,000元
112年8月22日
112年8月22日
070M000000-00(0-0)

009
112年4月1日
110,000元
112年7月1日
112年7月1日
072M000000-00(0-0)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