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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120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098號
聲  請  人  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士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蔡銘燁、彭新皓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本票裁定應依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4年12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