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12643號
抗 告 人 邱建達
上
抗告人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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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票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5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對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未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
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受裁定送達之人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為之,
非訟事件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通知命抗告人於送達後10日內補繳抗告費,抗告人已於民國115年2月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又本院就
上開事件所為之裁定,已於115年1月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考,抗告人遲至115年1月29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抗告為不合法,亦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