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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簡大中  

聲  請  人  李秋玉  


相  對  人  直欣食品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俊輝  
人                      之3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七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本票附表:
114年度司票字第000227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註


(新台幣)




001
112年9月14日
5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CH862033

002
112年9月19日
5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CH862034

003
112年9月28日
2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CH862035

004
112年12月15日
2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CH862036

005
112年12月18日
3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CH862037

006
113年2月22日
5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CH862038

007
113年3月14日
200,000元
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
CH862039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