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692號
聲 請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郭峻傑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2,500元,
到期日民國113年11月9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規定,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由發票人簽名。故本票上如未記載一定金額及發票人,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者,其本票當然無效。
經查,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金額欄空白,依
上開說明,本票無效,其聲請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