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4248號
聲 請 人 睿煬食品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姚宗徽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本票裁定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6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已於114年5月22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證。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