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6456號
聲 請 人 宏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FITRIYAH(狄亞)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
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8,48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提出之
系爭本票,
發票日為西元2029年即民國118年10月18日,因系爭發票日尚未屆至,而提示或行使追索權本應於票載發票日以後始得行使,
是以聲請人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