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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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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4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456號
聲  請  人  宏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琳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FITRIYAH(狄亞)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98,480元,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提出之系爭本票,發票日為西元2029年即民國118年10月18日,因系爭發票日尚未屆至,而提示或行使追索權本應於票載發票日以後始得行使,是以聲請人請求裁定准許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