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7602號
聲 請 人 程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楊若箖即楊秀蘭裁定就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如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
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若箖即楊秀蘭發
本票裁定,
惟因聲請人於
聲請狀底所蓋公司大章之名稱
核與聲請人欄之名稱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0日通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10日內確認聲請狀上所蓋大章是否正確,併具狀更正為正確之名稱,該通知於民國114年7月24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迄未補正
,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