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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7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708號
聲  請  人  鏵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通  
相  對  人  張霶繽  



上列當事人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新台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備註
1.
113年11月18日
143,600元
114年8月30日
114年8月30日
票號:CH293420號
2.
113年11月18日
143,600元
114年7月30日
114年7月30日
票號:CH293419號
3.
113年11月18日
143,600元
114年5月30日
114年5月30日
票號:CH293418號
4.
113年11月18日
287,200元
114年4月30日
114年4月30日
票號:CH293424號
5.
113年11月18日
143,600元
114年3月30日
114年3月30日
票號:CH293416號
6.
113年11月18日
143,600元
114年2月28日
114年2月28日
票號:CH293415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