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73號
聲 請 人 創群投資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池坤龍即池金榮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
相對人之姓名時,
由表意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池坤龍即池金榮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之戶籍所在地在桃園市龜山區,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5 條、第66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