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簡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法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楊凱翔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
相對人為
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
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
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此於
非訟事件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楊凱翔為公示送達,查相對人最後登記之戶籍所在地在新北市深坑區,
揆諸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