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陳玫吟
林貞佑 住○○市○○區○○街000巷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林貞君
林建男
林鈺深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
繼承人陳報
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
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文福之
債權人,被繼承人林文福於民國110年4月10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
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等分別係被繼承人林文福(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林文福於110年4月10日死亡
等情,此有聲請人提出之
戶籍謄本、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在卷
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文福之債權人,亦有
債權憑證影本在卷
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林文福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
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