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周慶龍
周功田
周麗華
上列
聲請人聲請命
繼承人陳報
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
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周子弘之
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12月5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
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等係被繼承人周子弘(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弟姊妹,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8年12月5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新北○○○○○○○○檢送之被繼承人各法定順位繼承人最新戶籍資料在卷
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
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
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