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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267號
聲  請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相  對  人  周慶龍  

            周功田  

            周麗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周子弘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98年12月5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等係被繼承人周子弘(男、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兄弟姊妹,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98年12月5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新北○○○○○○○○檢送之被繼承人各法定順位繼承人最新戶籍資料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嘉義地方法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影本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