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18號
聲  請  人  李梅玲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李仲彬(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之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25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