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聲請選任被
繼承人楊金在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事件之管轄,專屬繼承開始時被
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次按法院受理
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
當事人有管轄之
合意外,應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繼承人楊金在於繼承開始時之設籍
住所地為「新北市淡水區」,有除戶謄本在卷
可參,故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選任
遺產管理人,依
前揭說明,尚有未合,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