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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蘇富雄  
            陳蘇春梅

            蘇信美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蘇守仁設籍住所為新北市淡水區,有被繼承人蘇守仁之除戶謄本在卷可稽屬本院轄區,依上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明拋棄繼承,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方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