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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2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皇家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滿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還擔保金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命其於同年月15日前補正,並於114年8月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憑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