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皇家經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鼎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發還
擔保金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日命其於同年月15日前補正,並於114年8月5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
可憑,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在卷
可按,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