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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3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催告行使權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03號
聲  請  人  徐金輝即名家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致寶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催告行使權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催告行使權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通知命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4年5月19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
三、聲請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按,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