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384號
聲 請 人 大誠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莊介博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
他造之
計算書
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莊介博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業經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1,餘由相對人負擔,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請求裁定
確定訴訟費用額。
三、
經查,聲請人聲請
確定訴訟費用額,
未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相對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日通知聲請人於送達通知
翌日起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月9日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
可稽,聲請人
迄今未補正到院,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
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