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註:
一、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之訴訟費用:91,918元。
2.第三審廢棄發回金額為911,000元,故經第三審廢棄發回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9,311元(91,918×911,000/8,993,523=9,311)。
3.經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82,607元(91,918-9,311=82,607)。
4.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29號判決主文
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徐孟邦負擔百分之8,即6,609元。
5.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判決主文所載,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22,即2,048元;相對人徐孟邦負擔百分之33,即3,073元。
二、聲請人於第二審繳納之訴訟費用:48,129元。
1.第二審訴訟標的價額為3,133,608元。
2.第三審廢棄發回金額為911,000元,故經第三審廢棄發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13,992元(48,129×911,000/3,133,608=13,992)。
3.經第二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34,137元(48,129-13,992=34,137)。
4.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29號判決主文所載,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聲請人上訴部分,由相對人徐孟邦負擔百分之13,即4,438元。
5.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判決主文所載,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22,即3,078元;相對人徐孟邦負擔百分之33,即4,617元。
三、聲請人於第三審繳納之訴訟費用及第三審律師酬金:82,634元。
1.第三審訴訟標的價額為2,760,708元。
2.第三審廢棄發回金額為911,000元,故經第三審廢棄發回部分之第三審訴訟費用為27,268元(82,634×911,000/2,760,708=27,268)。
3.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判決主文所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22,即5,999元;相對人徐孟邦負擔百分之33,即8,998元。
四、聲請人於更一審繳納之訴訟費用:56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判決主文所載,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百分之22,即123元;相對人徐孟邦負擔百分之33,即185元。
五、相對人於第一審繳納之訴訟費用:4,702元。
1.第三審廢棄發回金額為911,000元,故經第三審廢棄發回部分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為476元(4,702×911,000/8,993,523=476)。
2.經第一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4,226元(4,702-476=4,226)。
3.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29號判決主文所載,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92,即3,888元。
4.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判決主文所載,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45,即214元。
六、相對人徐孟邦於第二審繳納之訴訟費用:3,150元。
1.第三審廢棄發回金額為911,000元,故經第三審廢棄發回部分之第二審訴訟費用為916元(3,150×911,000/3,133,608=916)。
2.經第二審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為2,234元(3,150-916=2,234)。
3.依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329號判決主文所載,第二審訴訟費用,關於相對人徐孟邦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49,即1,095元。
4.依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一字第79號判決主文所載,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聲請人負擔百分之45,即412元。